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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份,被告人李*甲为种植茶叶,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詹**、詹**在东源县锡场镇杨梅村湖角小组其家人自留山上砍伐杂树。经林业部门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和验算,被采伐林木蓄积为18.13立方米。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发现被告人李*甲有作案嫌疑,准备对其实施传唤时,被告人李*甲则于2015年1月14日主动到新丰江森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人李**、詹**、詹**、詹*乙证言,到案经过、杨*村委会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办理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砍伐自家自留山上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交)。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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