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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未经国土、林业等部门批准,在五华县某镇协和村u0026amp;amp;ldquo;得水泻u0026amp;amp;rdquo;、u0026amp;amp;ldquo;白坟山u0026amp;amp;rdquo;(地名)非法占用农田及林地,擅自改变用途,用于挖掘鱼塘养鱼和取土,造成植被和种植条件严重破坏。经五华县国土资源局测定:被告人李**共非法占用农用地15.92亩,其中水田2.4亩,林地13.52亩。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人李**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辩解,其认为是荒地,是被人陷害的,不构成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未经国土、林业等部门批准,在五华县某镇协和村u0026amp;amp;ldquo;得水泻u0026amp;amp;rdquo;、u0026amp;amp;ldquo;白坟山u0026amp;amp;rdquo;(地名)非法占用农田及林地,擅自改变用途,用于挖掘鱼塘养鱼和取土,造成植被和种植条件严重破坏。经五华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测定: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14.65亩,其中水田2.4亩,其它农用地7.68亩,林地4.57亩,该林地属省级生态公益林。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出示、辨认、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家屋后面山上的果树、樟树等是其和丈夫李**及其哥李*乙、嫂李*丙从2015年3月种的。当时是李*乙说将他们家后面的荒山整平种植果树、樟树等,是李*乙叫来挖土机将荒山整平,有3至4亩左右,这些地方是某镇谢村裕俊楼村民的自留地,有二、三十年没有人耕种。这些树苗是谁购买的其不清楚。种树占用的地方是没有水田。种植果树时也没有人制止。李*某、李*丁就各自在u0026amp;amp;ldquo;白坟山u0026amp;amp;rdquo;种植果树、樟树及养鱼等。无听说政府要征收土地造路而抢耕、抢种。

2、证人李**的证言,证实其家屋后面山上的果树、樟树等是其和丈夫李*乙及弟李*甲、弟媳吴某某从2015年3月种的。当时是李*乙说将他们家后面的荒山整平种植果树、樟树等,是李*乙叫来挖土机将荒山整平,有3至4亩左右,这些地方权属其不清楚。占用的地方没有水田。种植果树时也没有人制止。李*某、李*丁就各自在u0026amp;amp;ldquo;白坟山u0026amp;amp;rdquo;种植果树、樟树及养鱼等,面积多大其不清楚。无听说政府要征收土地造路而抢耕、抢种。

3、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的一天,他们协和村布里生产队的u0026amp;amp;ldquo;黄半坑u0026amp;amp;rdquo;生产队的山地的三分之一(约15亩)被李*甲和u0026amp;amp;ldquo;阿根头u0026amp;amp;rdquo;(李*甲的二哥)两兄弟非法占用,铲平来种植树木,没有经过村委等相关部门的同意。被占用的是山地,已荒了十几年。李*甲和u0026amp;amp;ldquo;阿根头u0026amp;amp;rdquo;说他们开发种上树木,地方就是他们的。

4、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清明节后的一天,李**、李*甲兄弟叫来挖土机把他们生产队u0026amp;amp;ldquo;黄半坑u0026amp;amp;rdquo;的山林畲地挖平用来种树,约15亩;当时全部分给其生产队的每户人家,40多户人,十几年前他们就开始没有在那里耕种。

5、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里队黄板坑约15亩旱畲地被李*乙和李*甲两兄弟占用,用挖土机挖平并种上树苗。这些地方是属布里集体所有的土地,他们两兄弟占用这些地方没有得到镇村干部的同意,也没有跟村民说种树所得收益给村民。他们向乡村干部反映情况,有无制止不清楚。他们村民去找李*乙和李*甲,但他们称这些地方已荒了十多年,国家规定现在谁开采就是谁的。李*乙和李*甲还占用坝里队的一些地方。

6、证人李*巳的证言,证实李*某叫来挖掘机在属坝里、裕*、布里三个村民小组的地方名叫u0026amp;amp;ldquo;黄板岭u0026amp;amp;rdquo;的挖掘,并种上果树等。u0026amp;amp;ldquo;得水砾坑u0026amp;amp;rdquo;(地名)山林地是被李*某请亚**的挖掘机挖掉一条坑的一边,李*某的行为村委知道,其和村委都还没有去制止。

7、证人李*辛的证言,2015年3月5日,其和镇干部去u0026amp;amp;ldquo;得水砾u0026amp;amp;rsquo;地名山上征地时,见有挖机在挖山,农用车在载泥,镇、村干部去制止,李*某兄弟四人都在,李*某还威胁、骂人,不配合。后去征李*某兄弟的土地时,看到被他们挖过的地方已种上树苗,且还在挖山,面积多少不清楚。他们四兄弟挖掉的山是属于公家的。

8、证人李*亥的证言,证实李*某在滴某属**俊队集体水田里挖鱼塘,并挖周边的林地,约5亩,部分种上樟树等树木,鱼塘约有七、八亩。李*乙、李*甲、李*某在2015年3月用挖机把协和村**俊队、**里队、**里队的生产队个人土地铲平种树,村委制止过他们,但他们不听,并继续抢占、抢种,并说这些地方是他们的,要政府把征地款给他们。但这些土地中一些是集体的,一些是其他生产队的,并非李*某等人的土地。

9、证人李**的证言,证实李*某、李*甲四兄弟在u0026amp;amp;ldquo;白坟前u0026amp;amp;rdquo;、u0026amp;amp;ldquo;麻蜂隆u0026amp;amp;rdquo;、u0026amp;amp;ldquo;滴某u0026amp;amp;rdquo;抢占、抢种,这些地方属村委和生产队集体所有,李*某、李*甲二兄弟在种植,李*丁、李*乙有无种植不清楚。抢占、抢种的面积不知道。当时他们抢占时不知,后来才知,村干部不敢制止他们,否则会被他们打。

10、证人李*一的证言,证实李*某、李*乙、李*甲、李*丁四兄弟在东延线和兴华高速需要征收的地方抢占、抢种,被抢占、抢种的面积其不清楚。地方属裕俊队、**里队、**里队的,大多数是公有的,也有一部分是私人的地方。李*某叫人挖了好几亩的山。镇村干部曾多次去制止李*某等人的行为,但李*某等人不听劝阻。李*丁和李*某各自有一口塘,李*丁的是十多年前挖的,有部分是协**俊队集体所有的地方,这口塘的总面积有十几亩;李*某的塘是两、三年前挖的,有十几亩,全部都是协**俊队集体所有的地方。

11、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在u0026amp;amp;ldquo;东延线u0026amp;amp;rdquo;和u0026amp;amp;ldquo;兴华高速u0026amp;amp;rdquo;规划征地的地方有人在抢占、抢种。李*某在2015年正月初八始在u0026amp;amp;ldquo;滴某u0026amp;amp;rdquo;山上私自取土运到一个叫u0026amp;amp;ldquo;低坝里u0026amp;amp;rdquo;李*二私人承包的鱼塘填平鱼塘,具体面积没有去丈量,前两天他还在那里取土。当村民跟他们反映这件事后,因李*某家族平时比较恶霸,故没有去制止。在东延线协和村路段u0026amp;amp;ldquo;白坟山u0026amp;amp;rdquo;是李*某和李*丁两兄弟在十天前开始挖并于一个星期前开始抢种经济果树,这些山地范围未被政府征收,是属于协和村裕俊队和**里队共同所有的集体土地。其两人抢种了约7、8亩土地。u0026amp;amp;ldquo;白坟山u0026amp;amp;rdquo;的山地不属生态公益林。

12、证人李*三的证言,证实在东延线和兴华线高速公路征地过程中,有群众反映,李*某、李*丁、李*乙、李*甲四兄弟非法抢占土地,他们用挖机去挖泥并种上林木,被挖的地方属集体所有的山地,有的是个人所有的畲地,植被被破坏。

13、证人李*四的证言,证实其老板李*在协和村建房需要用泥,李*某知道后打电话给李*,同意李*雇挖土机将他在u0026amp;amp;ldquo;滴水砾u0026amp;amp;rdquo;的山地泥送给他。于是其老板李*叫其开挖机去挖山,其是今天上午才去挖山,挖的面积有20多平方米。

14、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O15年4月23日其因承包的养鱼塘需取土,其安排李*四到某镇协和村u0026amp;amp;ldquo;得水泻u0026amp;amp;rdquo;李*某的山地取土,具体取土多少李*四才知。取土的地方是李*某养鱼塘旁边的山地,没有种植树木,李*某说是他自已的。

15、李**、周某某、李**、李**对李某某占用的山塘照片进行辨认。

16、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占用现场、照片、位置等情况。

17、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18、五华国土资源局鉴定测绘、现状图、照片等,证实李某某占用14.65亩土地(一号塘),其中水田2.4亩、其它农用地12.25亩,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种植条件破坏。

19、五华县林业局出具的某镇协和村李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情况说明∶非法占用林地合计4.57亩,属省级生态公益林。

20、李*甲供述,证实2015年3月,李*乙对其说,他们家后面的山荒了二、三十年,现种些树。李*乙叫来挖土机整平,其购买200棵树苗,由其和妻子吴某某及哥李*乙、嫂李*丙四人种上。种有樟树,罗**,龙眼树,芒果树。种树的地方有两三亩,原是旱畲地。其中约一亩是其和几个叔叔的,其他荒山和荒坝是协和村裕俊楼村民的自留地,荒了二、三十年,没有人耕种。其哥李*乙、李*某也用挖土机整平其家后面山上种植树苗。种树苗时没有人制止。他们兄弟四人种树地方及鱼塘占地面积应该有三十五亩左右,其和李*乙种植果树的山地面积二、三亩,其他三十亩左右是李*丁和李*某种植果树和鱼塘所占面积。李*丁和李*某各有一口塘,多大面积不清楚,李*丁的塘挖了差不多二十年,李*某的塘挖有十年。其母亲两三年前领取过生态公益补偿款。

2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协和村u0026amp;amp;ldquo;得水泻u0026amp;amp;rdquo;、u0026amp;amp;ldquo;白坟山u0026amp;amp;rdquo;的果树、樟树、鱼塘是其和哥李**各自经营。其从十五年前在白坟山种植果树、樟树,在七、八年前养鱼。李**从十五、六年前在白坟山种植果树、樟树和养鱼等。其使用了31至32亩地方用来种植果树、樟树、养鱼,这些地方以前是荒山,没有水田,后其开荒用于种植果树、樟树、养鱼。鱼塘是其私人投资,用挖土机、推土机等工具挖好,后拦起来喂养草鱼。使用这些地方没有办理合法手续。李*的挖土机在一个月前经其同意在u0026amp;amp;ldquo;得水泻u0026amp;amp;rdquo;其开荒地山上挖泥,挖了约有一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的辩解,经查,与本案的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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