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丘*甲合同诈骗、滥伐林木、许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5)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丘*甲犯合同诈骗罪、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许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丘*甲及其辩护人陈**,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何**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合同诈骗

2014年8月以来,被告人丘*甲伪造林权证、承包转让合同,虚构自己在翁源县龙仙镇南浦马古塘村有三百亩桉树山的事实,拉拢许某某投资该山林,并先后十多次以投资为由诈骗许某某人民币24万元。除此之外,丘*甲还于2015年2、3月份,持该伪造山林资料与被害人刘某某签订桉树砍伐承包合约,先后诈骗刘某某定金人民币8万元。

二、滥伐林木罪

被告人丘**、许某某二人合伙承包李某某位于江尾镇新生村的桉树山,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上山砍伐。经翁源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采伐面积16.8公顷,树种是桉树,蓄积为177立方米。

就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丘*甲虚构事实,采用欺骗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丘*甲、许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丘*甲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丘*甲对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指控其犯诈骗罪无异议,辩称,其诈骗许某某是15万元,不是24万元。其辩护人辩称,1、许某某给被告人丘*甲的款项,不应认定诈骗款,应以民事欺诈处理,被告人丘*甲诈骗是刘某某80000元;2、滥伐林木数量应以出卖林木的总量折算。被告人丘*甲及其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无异议,辩称,砍伐的数量没有鉴定那么多。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许某某没有全部参与砍伐林木,应当以其有份参与砍伐林木的数量计算其滥伐的面积;2、被告人许某某滥伐林木的主要原因是受到被告人丘*甲欺骗发生;3、被告人许某某参与时间短,社会危害性较小;4、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5、被告人许某某是初犯、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合同诈骗

2014年8月间,被告人丘*甲用旧的林权证通过剪接利用复印机将林权证上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伪造为邱某某、地名伪造为马古塘口至马古塘尾,然后书写了一份山林买卖合同,虚构邱某某将翁源县龙仙镇南浦马古塘村桉树山的桉树转让给其砍伐。9月间,被告人丘*甲用伪造的林权证、山林买卖合同骗取许某某合伙投资砍伐该山林的林木,并以要办理砍伐证、送礼等为由先后十多次骗得许某某合共人民币240000元。2015年3月间,被告人丘*甲又持该伪造的林权证、山林买卖合同骗取刘某某与其签订桉树砍伐承包合约,尔后以要支付定金为由先后骗得刘某某人民币80000元。

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刘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翁源县公安局工业路派出所报案,翁源县公安局于同月20日立案侦查。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民警扣押到在被告人丘*甲身上搜查到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和银行卡一张(卡号6120985826****75188),现金人民币3000元已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3、调取证据清单、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证实,卡号为6120985826****75188银行卡户名为肖某某,2015年3月12日汇入人民币10000元,并于当天分四次将该款取出。

4、被告人丘*甲写给刘某某的合约证实,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丘*甲与刘某某签订砍伐马古塘村江林园排队六组山场桉树的合约,刘某某并支付了80000元定金给被告人丘*甲。

5、邱某某的林权证,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山林买卖合同,被告人丘**与许某某签订的资金花费清单证实,被告人丘**伪造林权证,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山林买卖合同诈骗许某某人民币240000元。

6、王某某林权证,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证实,翁源县龙仙镇沙坪村茅姑山林木所有权属王某某。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丘某甲的年龄及身份情况。

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丘*甲是抓获归案的,无自首情节。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17日,刘某某带了十几个工人来到我承包的位于龙仙镇南浦马古塘林园排至沙坪村按树林,说要进山砍树,说我承包的树林是他们向他人承包的,我对他们说,这是我承包的山林,没有转让给任何人,要砍木必须有砍伐证,否则我就报警。刘某某跟我说他与人家承包了此山林,我问他有无付钱给对方,他说付了8万定金。之后,说了一句坏了就走了。

2、证人丘*乙证言证实,我在翁源县龙仙镇南浦马古塘村林园排没有种植桉树。我去年在南浦沙坪村种植了一百来亩桉树苗,向沙坪七组的陈某某等五人承包的,现在约3至4厘米粗的树径,是用我妻子的名去签合同的,没有发林权证的。我没有和丘*甲签订山林买卖合同,我在马古塘村根本没有桉树山林,在沙坪的桉树只种了一年。丘*甲以骗为生的,我不可能将山林承包给他。公安机关给我看的林权证不是我本人的,《山林买卖合同》也不是我的亲笔签名。我的姓名根本没有登记林权证。我不知道丘*甲是怎么伪造的证书和签名,签名连我的名字都签错,我的姓名是丘*乙,不是邱某某。丘*甲和我同村,平时我们闲聊时讲起过我在南浦片有种桉树,我在村里面也请过工人去做工。我不知道丘*甲以龙仙镇南浦马古塘村种植桉树去骗人钱财的事,我和他仅仅是亲戚关系,他冒用我的签名去和别人发生什么经济上的事,一律和我本人无关。

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份,丘*甲叫我去看护山岭,然后带我去到翁源县江尾镇松塘街许某某的家私店内,说山岭是他们两人合伙承包的,看护山岭,工钱是六千元一个月,砍伐完山岭的树木才结算,我答应了。之后,许某某和丘*甲带着我到江尾镇长江村与龙仙镇马古塘村交界附近的山岭查看,指出一片山要求我看护好,不要被人盗伐,否则要我负责任。查看了山岭后,他们又在江尾镇长江村一户人家里租了一间房间,许某某还运来家具,叫我在这里居住。之后,丘*甲和许某某就忙着办理砍伐桉树的手续。到春节,他们都没有办理到砍伐手续,我就没有再看护山岭。他们一直都没有支付工钱给我,只是平时丘*甲偶尔给我一点烟钱,大慨给了三、四千元。我不知道丘*甲和许某某承包的山岭是否有承包合同。

4、证人许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我在许某某私家店里经许某某介绍认识了丘**。许某某和丘**说他们在南浦马古塘村和江尾**明小学后面买了两块山,马古塘村的山是40多万元买来的。过了一段时间后,我和许某某经过南浦马古塘时,许某某指给我说看他们买的山,说有400多亩。十天后,丘**带我去马古塘村看山时,问我要不要入股。我说不要,如果你们想卖的话,我可以叫人来买。丘**说100万元都不卖。半个月后,许某某叫我帮他请工人。我请好工人后,过了很久,许某某都没叫我去开工砍树。2014年10月10日,丘**打电话向我借5万元给他办砍伐证。我说,我和他都不熟,如果许某某担保的话,可以借4万元给他。之后,丘**叫来许某某作担保,我就去到江尾邮政取了4万元现金交给丘**。我们回到我家,丘**写了借条给我,许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名,何**当时也在我家里,他知道我借钱给丘**这回事后。过了不久,丘**又叫我借5000元钱给他买车,说砍了新生村的桉树就还给我,我经许某某的手借给丘**5000元钱,但没写借条。我听许某某说他也借5000元钱给丘**买车。不久后,丘**和许某某开始砍他们在江尾镇新生村买的山,许某某请我做管工,说每月6000元工钱。我在那里做了一个月,树被砍光了也没有付工钱给我。我追叫丘**还我5000元买车钱,但丘**左推右推。上个星期,许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丘**被抓了,他也被丘**骗了20多万元,并叫我也来报案。我总共被骗了45000元钱。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某某述称,2015年2月26号左右,一个朋友约我去翁源县江尾镇松塘许屋找许某某商谈马古塘村江林园排队六组桉树包砍包拉的事,我们提出到山场去砍他的桉树以530元一吨,许某某说要跟丘*甲商量先,山场是他和丘*甲一起承包的。2月28号我们又去松**岗丘屋找到丘*甲,许某某也在那里,我和他们商量购买马古塘江林园排队六组的桉树,以530元一吨向他们购买,他们同意我去他们山场砍伐桉树,许某某叫我先给他们十万元定金,我说没问题,但要签订合约。许某某说他的林权证是复印件,原件在丘*甲那里,叫我去找丘*甲签合约,我不同意。3月1号,丘*甲来到我家,因许某某不在,我不相信丘*甲,所以没有商谈成功。3月2号丘*甲又来到我家找我商谈马古塘村江林园排队六组桉树包砍包拉的的事。期间,丘*甲打电话给许某某说明情况,许某某也打电话给我说我和丘*甲签合约就行了。我就和丘*甲商谈好以530元每吨由我到他们山场去拉走桉树。下午2点钟左右,丘*甲来到我家中,在我位于工业路三楼的家中签合约,签完合约之后我在龙仙镇龙湖邮政储蓄所取钱2万元给了丘*甲。3月3号、3月4日我又分别给了一万元定金给丘*甲。3月5号晚上7点钟给了丘*甲定金五千元。3月7日晚上给了丘*甲五千元定金。3月11日晚上六点多钟,丘*甲叫我给定金,我和他一起到翁**政银行支取了2万元现金给他,他就留下他的卡号给我,让我到次日凌晨再转账到他的卡上。3月12日凌晨零时10分左右,我在翁**政银行的柜员机用转账的方式,转了一万元到他指定的账号。转账后,我打电话告知了丘*甲。3月10日许某某打电话叫我拿40万给他,然后他把所有权转让给丘*甲,我打电话给丘*甲,他说可以,于是我答应许某某,只要出了木就给他钱。3月11号丘*甲说他没有时间去打理,要重新签订合约,我去山场负责包砍包拉桉树,然后以460每吨把桉树卖给我,所有柴火也给我。签完合约后我又给了他三万元定金,加起来我一共给了他八万元包山场的定金。17日我安排工人进场的时,发现砍伐证没有拿给我,山林是湛江黄老板等人的,山林根本不是丘*甲等人承包的,我才发觉我被丘*甲等人诈骗了。我每次支付定金给丘*甲他没有给我收据。最后拿够八万元定金的时候丘*甲就写了一张合约给我。最早是许某某向我的朋友谈起他在马古塘村有一块山林投资了30万,并带我的朋友去马古塘的现场看了,我朋友和我谈起了这块山,我才去找许某某、丘*甲谈的。

2、被害人许某某述称,2013年,我承包松塘的山林要清理了种树,丘*甲找到我说他承包,我就以8000元的价钱承包给他砍伐,树给他砍伐后,他没有给钱我。我催他还款时,他一直说没有。2014年8月份,丘*甲对我说:他大伯丘佰阳在南浦马古塘村林园排种了三四百亩的桉树,现在以四十万卖给他了,他现在没有钱批砍伐证,叫我也加入股份,到时除了四十万本钱后平均分钱。我问他在那里,他当天就带我去到龙仙镇南浦马古塘村林园排的一片桉树山,我看树差不多可以砍伐了,有四百亩以上。回到家,我叫他拿林权证等证件给我看,他说在我大伯家中,他会复印出来给我。9月份,丘*甲来到我店里,将一份林权证的复印件,森林、林木、林地登记表一张,林权证的地图,他和丘*某的山林买卖合同给我看。我有点怀疑,他说他大伯是洗黑钱的,叫我不能去林业局查,也不能问他大伯。八月十五,我和他去送了一条烟和月饼给他大伯,他大伯也收了。后来,丘*甲还带我去桉树山看了四五次,其中一次他大伯也在,我就相信了。就这样,桉树山开始叫我拿钱给他去办理砍伐证等,我先后分十多次给了他24万元。到了去年11月份,我见没有砍伐,就叫他过来算数,给我写收条,他不会写,由我写好了,他与我分别确认后签名。春节后,丘*甲对我说准备卖给刘某某刘老板,我同意。今年2月份,刘某某来到丘*甲家一起商谈,我说我有份投资的山林,说起南浦马古塘村林园排种的三四百亩的桉树以530元一吨卖给刘某某,丘*甲说要十万元钱定金。后来,刘某某还来找我和丘*甲谈,刘某某提出要看山林证,我说我没有山林证,证件在丘*甲处。丘*甲就去拿来一份林权证的复印件给刘某某看,刘某某不相信丘*甲要将定金给我,我说:”我没有山林证,你和他谈得了,收了定金,到时我这里扣除,你的货款要打入我的账户,我要先收回我的本金24万。”谈好后,刘某某分几次给了丘*甲数万元,具体有多少我不清楚。有几次刘某某打电话给我,说给了定金给丘*甲,我说:”给了定金你就叫他写上收条,到时砍木之后扣除。”到2015年3月17日,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在南浦马古塘村林园排的三四百亩的桉树不是丘*甲的,是湛江老的,丘*甲骗了他的定金,我说:”你被骗了你就报警吧。”到今天,我才发现我也被丘*甲骗了24万元。丘*甲从来没有和我商量过去骗人,他骗到刘某某的几万元定金也没有给我一分钱,丘*甲和刘某某签卖树的合约我也不知道,全部都是他去骗的,跟我没有关系。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丘某甲的供称,前几年,我承包了许某某的100多亩桉树来砍伐,承包的价钱是9000元,砍完树后,我没有给他承包款,他来催我还钱时,我就谎称我大伯有桉树山在南浦的马古塘,我去承包来砍树,再还钱给他。今年春节期间,我去连平县赌博输了欠太子”5万多元,约定3日后还清。我回家后没有钱还赌债,去我女朋友肖某某家三华村躲债。今年的2月26日,刘某某打电话给我,问我现在有无木材生意做,为了还清赌债,我就谎称我和许某某在南浦马**排组六队有一大片的桉树山,有三百多亩,可以给他承包砍伐,但是要定金10万元。刘某某叫我到他家,我要他先给定金10万元,他不信我,要许某某答应才给定金。2月28日,刘某某来到松岗村找我,我叫许某某来到我家,刘某某就和我商量马古塘村三百多亩桉树山的事,我说530元一吨,要十万元定金。我们双方商量好,我就叫刘某某去砍木,他说:”没有问题,但是我们要签个合约。”我就拿出一张松塘的林权证复印件给他看,他相信了。2015年3月1日,我去到刘某某家中没有谈成功。3月2日,我又来到他家谈承包南浦马**排组六队的山林的事,他要许某某同意才签合约,许某某就在电话里面对他说:”你和他签合约就行了。”刘某某就相信了,我和他签订了一张合约,他当场给2万元。3月3日,我叫他给我一万元,3月5日、7日他分别给了我5000元,3月11日我又和他重新签了合约,旧的作废,签合约后他给了我三万元的定金,还有一万元他转账给我女朋友的卡上,卡在我身上,前后他一共给我八万元定金。本月17日,他带工人去进场砍木,当地的山主告诉他,不是我的山林,他知道给我骗了。我和许某某事先没有商量的,因我欠他的9000元钱,我就骗他说我大伯有山在南浦马古塘,他也信。骗到钱之后我也没有付他的木款,也没有分钱给他。许某某也搞不清楚我在南浦马古塘有无山林。我知道我大伯丘某乙在马古塘一带有种桉树,为了使刘某某等人相信我,我用以前我以前承包过新生村的林权证,复印出来,然后打印了自己想好的名字,粘贴在上面然后再复印,改成是:邱某某,地址改为:马古塘。山林买卖合同是我写好去林业局旁边的打印店打印的,然后签上自己姓名,写上了甲方邱某某的姓名。时间是2014年9月30日。去年8月份,我伪造了我大伯在马古塘有三四百亩桉树山的林权证、转让合同等,也带许某某去马古塘的桉树山去看了,有一次我大伯从山上经过,许某某见到了,他就相信我有山林。我给了他五张林权证的复印件、转让合同向他借钱,共计借了24万元。我也在他写下的字条上签了我的姓名。我是向他借钱,不是骗他的钱。从许某某借到的24万因我去年去赌博,全部输掉了。

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经出示不同的照片给许某某辨认,其从中辨认出诈骗其二十多万的丘某甲。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的现场、位置等情况。

上述证据均由公安机关依法取得,并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滥伐林木

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丘**、许某某与李某某签订桉树买卖合同协议,协议约定李某某将老瑶坑至大长坑的桉树以105000元卖给被告人丘**、许某某砍伐。尔后,被告人丘**、许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到山上砍伐桉树。砍得林木卖给翁源县江尾镇293基建队家私厂老板和翁源**华板厂。经翁源县林业局鉴定:采伐林地面积16.8公顷;采伐树种是桉树,测算蓄积为177立方米。

二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翁源县公安局于2015年7月28日对被告人丘**、许某某滥伐林木立案侦查。

2、接受证据清单、合同证实,2005年10月18日翁源县江尾镇新生村坑尾村小组将老瑶坑至大长坑的山地租给唐**、王**等人种植桉树。

3、接受证据清单、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书证实2013年3月14日唐某某、王**等人将坑尾村小组410亩山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李**。

4、接受证据清单、桉树买卖合同协议证实2014年10月22日李某某将老瑶坑至大长坑的桉树以105000元卖给被告人丘**、许某某砍伐。

5、接受证据清单、欠条证实,被告人丘某甲尚欠李某某桉树款73000元。

6、调取证据清单、全电子汽车衡称重单五张证实,被告人许某某在2014年10月24日至11月2日卖21.59吨桉树给江尾镇293基建队家私厂。

7、调取证据清单、受理事项详表证实,2015年5月25日卢**等4名砍伐工人到翁源县司法局江尾司法所投诉许某某拒付工钱。

8、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卡号为62228411430144454918的交易流水明细证实,江尾镇293基建队家私厂老板通过网银转账25500元桉树款给被告人许某某。

9、翁源县林业局林政股出具证明的证实,江尾镇新生村第1林班1、2、3、4小班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22日未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许某某的年龄及身份情况。

1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丘**、许某某是抓获归案的,无自首情节。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丘*甲知道我在江尾镇新生村坑尾有片桉树山,他跟我说是否将山上的桉树承包给他砍伐,我没答应。之后,他又带许某某过来和我说,跟许某某二人合伙一起将桉树承包过来砍伐。因为我之前认识许某某,知道他在江尾镇松塘街家私店,于是我考虑将坑尾的桉树给丘*甲和许某某承包砍伐。2014年10月22日约19时,我们三方在江尾镇新生村坑尾组许**家签订了砍伐桉树的合同。第二天他们就在带砍伐工人进山砍木了。我承包给丘*甲、许某某的桉树山约有300亩,大部分桉树属于不成材的,长势好的胸径大约8公分,我提供了林权证复印件给他们。我不知道他们所砍伐的桉树有没有办理采伐证,合同注明林木采伐证由丘*甲和许某某去办理,我只负责提供林权证复印件。十几天时间他们就将山上的桉树全部砍完了,具体多少吨我不知道,但听丘*甲和许某某说过,桉树卖了约有16万元,卖给三*和江尾的板厂。砍木工人是许某某请的。伐木期间是许某某在山上做管理,丘*甲偶尔来过几次,承包款共为105000元,另我付了6000元开路费,他们到目前为止只给了我48000元,余下63000元还没给我。

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我从2008年起由江尾镇政府聘为护林员,主要看管江尾村、崽岭村、新生村片的护林工作,我任片区组长。今年7月江**业站站长李*全打电话给我,说江尾新生坑尾的桉树被砍了。我就打电话给新生的护林员李**去山上看是怎么回事。李**去看后打电话给我说没有发现坑尾山的桉树被砍。我认识李*某,但是不清楚李*某在江尾新生坑尾种植了桉树,我也不清楚是什么时间被砍的。我在去年上半年比较常去巡山,江尾新生坑尾也去巡过,到下半年防火期就没有去坑尾巡山了。

3、证人李*全证言证实,我是在2015年7月下旬派出所到我站调查李*某桉树被砍伐一事才知道江尾新生坑尾山的桉树被砍伐了。李*某被砍伐的桉树山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老瑶坑”至”大长坑”山桉树被砍伐后,没有护林员向我们反映情况。

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份,丘*甲跟我说,他和许某某承包桉树山要砍了,以6000元的工钱叫我去山上看管工人伐木,晚上跟着拖拉机一起运输按木。几天后,丘*甲和我一起去许某某家里再次确认做工的内容和工钱。2014年10月底,丘*甲打电话通知我去山上做工,期间因运输桉木的拖拉机不够,我帮他们联系了两辆拖拉机。承包下来的桉树约砍了20天时间就结束了。大部分桉树都属不成材的,胸径在4公分左右,小部分胸径大的约8至10公分。我不认识山上砍伐桉树的工人,都是外地人,是许某某请来的。被砍伐下来的桉树卖去龙仙镇群陂村榕树角的板厂和江尾的板厂,江尾的板厂是许某某带去卖的。我在山上每天和许某某看管工人伐木进度如何及伐木工人的操作安全,有时跟着拖拉机运输桉木到榕树角的板厂卖。去到板厂由板厂的人员过磅,拖拉机手拿到磅单后由丘*甲、许某某和板厂老板结算木款。我的工钱现在还没有结算清,给过一部分生活费,我是后来通过丘*甲介绍才认识许某某的。

5、证人赖*付证言证实,2014年的冬天,王某某叫我找两台拖拉机去拉桉树。我就去联系到肖*全一起跟王某某去到江尾镇新生村的山上。王某某吩咐工人将山上的桉树尾装上我们拖拉机上,装好后叫我们将桉树拉到龙仙镇群陂村的板厂,过磅后我们就将磅单交给老板,之后我们在山上拉了2天的桉树,共拉了8拖拉机。我们去到山上的时候,山上的桉树已经砍光了,桉树已经堆在山上路边,桉树堆里有小的桉树和树尾,有五六个工人在那等着装车。老板是以每运输一吨桉树30元算给我们工钱。

6、证人肖*全证言证实,2014年冬,我接到赖*付的电话问我去不去江尾拉桉树,我答应了。之后,我们一起去江尾镇新生村山场,工人就过来装桉树上拖拉机,装满后我们一起将桉树拉到龙仙镇群陂村的板厂。过磅后,我就将过磅的磅单给赖*付交由山场的老板。我们共拉了8拖拉机的桉树,每拖拉机约6吨。我们去到山上的桉树已经砍光了,只剩下很小的桉树和树尾堆放在山路边,可以说全部都是柴火。老板是以每运输一吨桉树30元钱雇请我们的,我通过赖*付拿到150元的加油钱,其余的就没有给了

7、证人江*证言证实,去年大约10月至11月份,有一个20多岁的年轻人开摩托车带着两辆拖拉机拉着桉树柴到我们板厂,我问他有没有相关手续,他说有手续但没有带,过几天他会把手续带来,我就将他拉来的桉树柴收购了,大约有8拖拉机约30多吨,是以320元每吨的价格收购的,共付了约1万多元钱给那个年轻人。收购的桉树柴已经用机器碎成木片销售出去了。过磅的磅单去年春节前板厂结算后销毁了。

8、证人刘*麟证言证实,2014年11月初,我在江尾镇293基建队家私厂门口看见有拖拉机拉着桉树柴到我们厂,我问拖拉机司机是谁的桉树柴,司机说时丘*甲的柴,我还问他桉树柴有没有合法手续,司机说没有,我就叫以后不要再拉来了。我们厂收购了丘*甲约20多吨的桉树柴,共有5拖拉机,按照每吨280元的价格收购的,共付了5000多元给他们。和丘*甲结算的是我老婆陈**,磅单上客户名称是许某某。

9、证人卢*建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我和卢**、卢**、付**去到江尾镇松塘街后由卢**的朋友带我们到砍伐的桉树山上谈好砍伐桉树的价钱。第二天卢**和付**二人先去砍伐桉树,后我和卢**和范**才去山上做工。砍了十多天山上的桉树砍完了,我们找到”老咒古”结算工钱,他说结算工钱要找老板许某某,他们就带我们去许某某家里,许某某又说要找另一个老板丘*甲结算,我们再找到丘*甲,他说过段时间拿,但到现在都还没有给。

10、证人卢*章证言证实,在坑尾山上砍伐的桉树制成材的桉树与桉树柴约有50吨,另砍了约700条枝顶,桉木断成2米长,枝顶长3米和4米,余下的桉树柴规格不一。平时都是许某某在山上管理,有时”老咒古”也在山上管理,”老咒古”和许某某是叔侄关系

11、证人陈*凤证言证实,2014年10月底,拖拉机司机拉着桉树柴过来板厂,问我桉树柴多少钱一吨收购,我说280元到300元一吨,我问他有没有桉树柴的放行条,他就说放行条已办理但是没有带来,过两天会一起带来,我就将他们的桉树柴过磅收下,之后,我问他们是谁的柴,他们就说是丘**和许某某的,所以磅单上名字就写许某某。

12、证人黄*东证言证实,2014年9月份,我和许**、丘**到许某某松塘家私店与许某某商量拉桉树的事。10月份,许某某打电话叫我去山上试试车。我和丘**拉了一上午的桉树,下午许**也一起去拉桉树,我们拉了一个星期左右拉桉树。坑尾山山林面积有四十多亩,我们运输的桉树是许某某和丘*甲一起承包的。我不清楚他们有没有办理砍伐桉树的合法手续,运输桉树是以35元一吨的价格计算的,拉了约30吨。运输的桉树规格有木也有柴。我们将桉树拉到江尾镇293工业园那边的板厂。

13、证人许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大约8月份的的一天,我去到许某某家私厂聊天,许某某对我说他和丘*甲在翁源南浦马古塘山、江尾光明小学背后山、江尾新生承包三块桉树山,叫我帮他请工人做工,桉树的钱由他管理支付。几天后,许某某开车接我到南浦马古塘山踏山,踏完山后许某某对我说看有无老板要这块山,价钱100万元。9月份的一天,我请到湖南刘姓的工头就打许某某的电话。许某某开车接我们一起去江**小学背后山踏山,踏完山许某某同工头讲好价钱。几天后,工头打电话问我什么时候砍伐南浦马古塘的山,我问许某某,他说要过完元旦后再砍。后来我又请来贵州姓王的工头,我又同许**讲请来工人,许某某开车接我到江尾新生坑尾与姓王的工头踏完山,讲好砍伐工钱。第二天,由许某某与贵州姓王的工头签好合同就开始砍伐坑尾山的桉树。砍了几天许某某看砍伐进度慢,叫我再请些民工,我又打电话给青塘人外号叫”师傅”的人来江尾新生坑尾砍伐桉树。砍了十多天桉树砍完了。许某某、丘*甲承包江尾新牛坑尾这块山是江尾新生一姓李的桉树山,砍伐的桉树运到江尾板厂去卖。是许某某在山上管理工人的,我协助许某某帮他管理民工,每月工资5000元。是许某某和丘*甲请的长卡拖拉机运桉树拉去卖的,我不清楚许某某、丘*甲在江尾新生坑尾承包的桉树山有无砍伐林木采伐许可证。

14、证人许*章证言证实,2014年9月,许*某打电话给我说,他在江尾滇新生村坑尾组承包的桉树山准备砍伐了,叫二辆拖拉机去运输桉树。后我约了二个拖拉机主去到许*某在松塘街的家私店谈好运输的价钱。2014年10月,另一个拖拉机主黄福东打电话叫我去坑尾山上拉桉树。第二天,我去到许*某桉树山上,看见山上有8个人正在砍伐桉树,许*某吩咐工人将桉树装车,装好后许*某叫我将桉树拉到江尾镇扳厂。我们三人在山上拉了一个星期左右的桉树。运输的桉树是许*某和丘*甲承包的,不知道有没有办理相关合法手续。我运输桉树是35元一吨计运费,拉了桉树约30吨左右。运输桉树规格桉木长2米,尾径6-12厘米。大部份都是桉树柴,长短不一。桉树拉去江尾镇293板厂卖。

15、证人黄*荣证言证实,许某某是在2014年10月拉一拖拉机按树来我厂问我是否收购桉树,我要许某某提供砍伐许可证等相关文件,许某某说已经办理了,但没有带,到时补给我。我就和许某某商议好桉树规格大的460元左右,规格小的340元钱的价格收购,凭过磅单来结数。我收购了许某某30至40吨左右的桉树。后来因为许某某销售给我的桉树规格小质量差,我叫他提供相关砍伐桉树的手续一直没有提供,我就没有再收购他的桉树了。

16、证人丘*武证言证实,2014年9月份,许*先打电话叫我到许*某在松塘街的家私店商量拉桉树的事,当时许*某承诺运费由他负责。第二天,许*某和丘*甲就带我和许**、黄**到江尾镇新生村坑尾村他们承包的桉树山看山。10月份,黄**打电话叫我和他一起去山上试车,我就和黄**拉了一上午的桉树,下午许**也一起来拉桉树。我们三人拉了一个星期左右的桉树。运输桉树的运费是以35元一吨,拉了约30吨左右。运输桉树规格有木也有柴,桉木长2米,尾径6-12厘米。大部份都是桉树柴,长短不一。

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丘*甲供称,2014年8月份,我得知李**在江尾镇新生村坑尾种植了桉树,我去踏山后到李**家找他商量购买他桉树林,二人当场商量好以105000元的价格承包给我砍伐。几天后,许某某问我是不是在江尾新生村购买了一片桉树来砍伐,我说是李**的桉树山,要105000元的价格承包,许某某提出跟我合伙一起承包过来砍伐,我就说可以一起承包,赚了钱二人平分。2014年10月份,我和许某某及李**在李**舅舅家里签订了桉树承包砍伐合同,其中有一条写明由李**提供山林权证等相关的手续,由我和许某某负责到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李**拿林权证给我后,许某某说他会去办理,我就把林权证拿给了许某某。合同许某某在开头签了名,落款没有签名,大家都说没问题了。几天后,李**请来挖掘机开好路,许某某请来砍木的民工用油锯砍伐桉树,砍伐后我们各自运去卖,我通过王某某请来的拖拉机运到三华板厂去卖了40多吨,每吨300元计,得款12000多元,江尾镇煤气站826旁边的板厂卖了100多吨,每吨280元计,得款20000多元。许某某也请来拖拉机把砍伐下的桉树运到江尾煤气站826旁边的板厂卖了6万多元。

2、被告人许某某供称,2014年10月22日,李*某和丘*甲分别打电话叫我去李*某大舅家中吃晚饭。丘*甲在电话中还说叫我借2万元给他,我没有答应他。我去到后,李*某和丘*甲正在商量承包江尾镇新生村坑尾组山林的事,李*某说必须要先拿4万元才肯签合同,但是丘*甲只有8千多元。我对丘*甲说”你没有那么多钱,签什么合同。”丘*甲就向我借钱,我说最多借2万元。李*某说如果只有2万8千元,我必须作为担保人并签名。我想和丘*甲还有生意来往,就答应了借2万元给他和帮他作担保,然后我去江尾街支到钱当着丘*甲的面给了李*某。当时丘*甲说到时帮忙管理砍伐树木的事,我想借了钱而且帮他作了担保就答应。丘*甲要求让之前请到去砍伐南浦山林的工人先去砍伐”坑尾组”的山。我去到”坑尾组”山时山路已经基本上开好了,工人开始进场砍伐了。我本来是准备要砍伐南浦那边的山林,许某某介绍了一批贵州工人,丘*甲说要先砍伐”坑尾组”的山林,我就让这批工人先去帮丘*甲做工。我不知道工人去砍伐”坑尾组”山林的树木时有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我没有问过丘*甲。签合同到开始砍伐”坑尾组”的树木时间不到一个星期。取木的具体要求是丘*甲告诉工人的,工人问我,我都让他们去问丘*甲。一开始是我联系拖拉机去拉了几次去卖,后来都是丘*甲去请的。拖拉机的工钱是丘*甲付的。我叫拖拉机司机直接去同丘*甲商量。拖拉机装运木材的其中有一次我在场,装好木材后,我跟着拖拉机一起拉去江尾293板厂。我怕如果丘*甲去卖,不还给我了。我拿到账单去和老板分3次结了4万多元,其中拿回我的2万元,另外2万给了李*某,还剩下几千元给了工人做工钱。开始是和丘*甲去的,后来共去过4次293板厂结账,按300-400元每吨的价钱结算木材的,价钱是丘*甲和老板商量好的。结算了大概80多吨以上。砍伐”坑尾组”山林的树木的第一批是我请的贵州工人。许某某和我商量过,我表示也想尽快将坑尾组的山林砍伐完,马上去砍伐南浦那边的树木。我付了几千元给贵州工人。其他的我没有付。因为我和贵州工人订的是砍伐南浦山林的合同,但是工人砍伐坑尾组山的时候认为和我签过合同,钱要我付,后来还闹到派出所,丘*还打电话发信息求我将钱先付给工人,以后会将钱还给我,不要将事情闹大了,我才将砍伐”坑尾组”山林的工钱付了给贵州工人。李*某和丘*甲签合同的时我不记得有没有看李*某的林权证了,合同我没有看。坑尾组的桉树销往江尾镇293基建队家私厂,该厂老板分别通过网银和付现金等形式付了大概二、三万元给我,

五、鉴定意见

翁源县林业局翁林鉴字(2015)017号鉴定意见书证实,1、江尾镇新生村林班Ⅰ,小**、002、003、004;2、林地采伐面积16.8公顷;3、采伐林地的树种是桉树,测算蓄积为177立方米。

六、勘验、检查笔录

1、辨认笔录四份分别证实,(1)经出示不同的照片给王某某辨认,其从中辨认出聘请其看护山林的被告人丘某甲;(2)经出示不同的照片给江*辨认,其从中辨认出2014年10月底至11月间与其结算桉树柴款的被告人丘某甲;(3)经出示不同的照片给卢**辨认,其从中辨认出2014年10月底至11月间在翁源县江尾镇坑尾组负责工人在山上砍伐桉树的被告人许某某;(4)经出示不同的照片给黄**辨认,其从中辨认出2014年11月份曾卖过约30吨桉树木材给其的被告人许某某。

2、(翁)公(森)勘(2015)S004号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实,案发的现场、位置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由公安机关依法取得,并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的林权证、买卖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丘*甲、许某某,未经国家林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砍伐自己承包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丘*甲一人犯有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丘*甲诈骗刘某某的财物已起获人民币30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可酌情对被告人丘*甲从轻处罚。被告人丘*甲辩称观点,经查,被告人丘*甲在侦查机关讯问时一直都供述诈骗许某某人民币240000元,且从其与许某某签订的资金花费清单看,砍伐资金总汇下面分列有七项,合计金额240000元,其中第1项办理林木砍伐证和指标合计155000元,故应认定诈骗许某某人民币240000元,此观点不成立,不予支持。其辩护人辩称观点1、经查,被告人丘*甲伪造的林权证、买卖合同骗取许某某人民币240000元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特征,此辩护观点不成立,不予采纳;观点2、砍伐的林木分别卖给翁源县江尾镇293基建队家私厂老板和翁源**华板厂,无法查实所卖的数量,且有些已作柴木的数量也无法计算,因此应以林业部门鉴定的数量为准,此辩护观点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许某某辩称观点,上述已阐述。其辩护人辩称观点1、经查,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告人丘*甲合伙承包的林木砍伐,无法证实二人中谁砍伐了多少面积,且被告人丘*甲写给李**欠条后,被告人许某某还一直在山上管理工人砍伐桉树,因此应以林业部门鉴定的数量为准,此辩护观点不成立,不予支持;观点2、3、4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考虑到其是被告人丘*甲的诈骗对象,是受害人,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丘*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许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丘*甲退赔被害人许某某被骗的损失人民币2400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某被骗的损失人民币7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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