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杭下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潘**犯强迫卖淫罪,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司监狱于2015年11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结合本案犯罪的性质、情节,及该犯履行罚金刑的情况综合考虑,执行机关呈报减刑一年十个月幅度过大,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潘**准予减刑一年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