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谣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湖浔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陆谣谣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子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陆**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陆**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陆**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