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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杭萧*初字第187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蒲**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南郊监狱于2015年1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受到监狱级表扬奖励,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蒲**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蒲庆钊准予减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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