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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犯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温瓯刑初字第5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黎*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黎*平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2)浙温刑终字第69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三年九个月。浙**司监狱于2015年11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黎**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黎**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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