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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平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12)金义刑初字第126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何**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司监狱于2015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楼**、杜**出庭履行职务,浙**司监狱指派干警蔡**、胡**出庭执行职务,罪犯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十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2014年度受到监狱级表扬奖励。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何*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准予减刑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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