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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敲诈勒索罪,刘**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10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2年1月8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该犯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25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至2015年9月经考核评定累计20.4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8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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