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巫**强迫卖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2009)港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巫犯犯强迫卖淫罪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巫龙珏于2009年5月14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383号刑事裁定,对巫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院又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813号刑事裁定,对巫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巫龙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4月至2015年8月累计达标分12.6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巫龙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巫龙珏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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