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3日作出(2003)长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犯抢劫、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3年5月19日止。本院于2006年7月21日、2009年10月20日、2012年7月3日、2014年5月15日分别裁定减刑1年、1年10个月、1年9个月、1年。

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先后获二次记功、二次表扬和一次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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