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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增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5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5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泉刑终字第103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7月28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六月至二〇一五年八月累计获达标十八分;获得二〇一三年、二〇一四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2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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