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李**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李**应当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民法院(2015)保民一终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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