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李**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李**应当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民法院(2015)保民一终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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