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邢平均与张**、杨树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平均诉被告张**、杨树花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平均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平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平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邢平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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