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平均诉被告张**、杨树花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平均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平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平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邢平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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