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崔**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建星、被告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姐弟关系,2015年3月10日11时许,因为家庭生活问题,原告与被告女人发生争执,此后被告上前动手用木质凳子、铁棍、菜刀打原告,在双方发生争执后,由在场的亲属拉开,并向110报警,派出所进行调解,被告拒绝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816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因我母亲去世了有家庭纠纷,我没有拿东西打人,原告讲我用凳子、铁棍、菜刀打原告要有证据支持,是我姐夫和外甥把我按倒在床上打我,后来他们把我们拉开,还报了110,有证据的、合情合理的损失我赔。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与被告崔**系姐弟关系。2015年3月10日中午11时许,因家庭琐事原告孙**与被告崔**妻子发生争执,后被告崔**与原告孙**及孙**的丈夫侯**、儿子侯**发生吵打,侯**和侯**把崔**摁在外屋的床上,被家人拉开往院里走时从外屋抽屉拿出一把菜刀扔向侯**父子,但没有扔到人,后110出警。原告孙**到下花园区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右肩部外伤、腹部外伤,心肌供血不足。住院11天,支出医疗费3196.41元。派出所就赔偿事宜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160元。

经本院审查确认,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3196.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护理费1100元、误工费242元、法医鉴定费200元、交通费50元,合计5118.41元。

以上事实,有派出所询问孙**、崔**、王**、崔*、侯云山、侯**、王**笔录、原告孙**的病例、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等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本是同胞姐妹,未能正确处理母亲去世产生的家庭矛盾,因言语不和几人厮打在一起,原告的丈夫侯**、儿子侯**把崔**摁倒在床上,被告崔**在被人拉开到院里时从抽屉拿出菜刀,并未打到原告身上,几人在厮打过程中导致原告孙**受伤,被告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大姐,更应当做好兄弟姐妹的团结问题,且系在互相厮打中受伤,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提到在事情发生后,其子侯**停放在门口的摩托车被崔**损坏,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且该损失亦不是原告孙**的损失,故对原告要求的车辆损失费不予支持。本案经本院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孙**人民币3089.0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负担120元,被告崔**负担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