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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公刑诉(2015)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8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并于2015年12月15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

2014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罗*多次将甲基苯丙胺(冰毒)销售给王*、张*等人,具体是:

1、2014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罗*到高密市汉庭宾馆从马*(另案处理)处为王*购买了10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

2、2014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罗*到高密**转盘处从马某处为王*购买了35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

3、2014年12月的一天,在诸城市某小区林*的租房处,被告人罗*卖给了林*4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卖给了李*4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

4、2014年12月7日,在高密市汉庭宾馆,被告人罗*帮助李*从马*处购买了4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

5、2014年12月9日,在诸城市静雅大酒店门口东侧,被告人罗*卖给了张*10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

综上,被告人罗*参与贩卖毒品5次。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4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罗*先后在诸城市棉织街宏祥顺宾馆206房间、佳宜宾馆303房间等地,多次容留林*、李*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具体是:

1、2014年10月的一天,在诸城市棉织街宏祥顺宾馆206房间内,被告人罗**留林*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4年11月的一天,在诸城市佳宜宾馆303房间内,被告人罗**留李*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4年11月下旬的一天,在诸城市蓝博湾同方宾馆907房间内,被告人罗*容留王*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4年11月下旬的一天,在诸城市蓝博湾同方宾馆907房间内,被告人罗**留林*、曲*、李*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5、2014年12月初的一天,在诸城市和平街鑫源宾馆302房间内,被告人罗**留李*吸食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报警记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证人马*等人证言,诸城市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予以惩处。被告人罗*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应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予以考虑。但其归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并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有立功表现,归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1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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