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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6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1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累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8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获得表扬并有14次嘉奖)。2015年5月22日因不熟悉互监组管理要求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执行6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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