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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2)东一法少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2月22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累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2月22日至2015年8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获得表扬并有14次嘉奖)。2015年1月4日因进行违规娱乐活动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1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邓*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4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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