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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犯票据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天津**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犯票据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二、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孙**不服,以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孙**及其辩护人刘**、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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