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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8日,被告人李在中**行申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人民币12万元卡号为:4047的信用卡,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使用该卡透支,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19998.61元,2013年1月9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中**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向天津市公安局钢管园区治安分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归还中**行透支本息人民币161915.7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蒋的证言,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催收记录,银行还款凭条,情况说明,现场毒品检测报告,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李的供述,被告人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法,恶意透支发卡行人民币119998.6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银行透支本息,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以上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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