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5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井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栓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表扬3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栓文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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