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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2010)东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栋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于2016年1月13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张**、张*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赵**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袁**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3次,2013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证人证言及管教干警李**、葛**和罪犯李**、吕**当庭所作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1月22日至2018年1月21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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