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浩犯诈骗、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浩犯诈骗、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于2016年1月5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考核记功奖励3次,考核表扬奖励3次,2014年度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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