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5)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孙*于2012年6月29日在中**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37,后孙*使用该信用卡多次透支消费,截至2015年7月26日,累计恶意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51028.54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38657.46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被告人孙*于2011年9月3日在交通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90,后孙*使用该信用卡多次透支消费,截至2015年7月10日,累计恶意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99780.24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77264.07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5年8月7日12时,中信**卡中心委托深圳市**有限公司员工杨*到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友谊派出所报警,该所民警在桥西区中华南大街某宿舍孙*居住地将孙*抓获。孙*对透支信用卡的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当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孙*在公安机关供述,证人杨*、王*证言,委托书、对账单及消费明细、催收记录、办卡资料,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予以认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系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8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孙*恶意透支的本金人民币38657.46元,退赔给中**行,依法追缴被告人孙*恶意透支的本金人民币77264.07元,退赔给交通银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