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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于2013年7月25日在中国**雅清支行办理额度为11万元的信用卡一张。秦*持该卡消费,共透支90029.09元,中国**雅清支行多次催收,秦*拒不归还。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银行催收拒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5日被告人秦*在中国**雅清支行办理额度为11万元的信用卡一张,卡号6285,秦*持该卡消费,自2014年4月10日最后一次还款后至今无还款记录,经中国**雅清支行多次催收,秦*拒不归还。截止到2014年11月11日共透支本金90029.09元,手续费利息13311.95元。案发后,2014年11月22日被告人秦*已全额偿还银行透支款本息103341.04元,银行表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催收记录、照片、交易流水、还款额及还款记录说明、银行退赔工作说明、证人刘*证言、被告人秦*供述等证据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银行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属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秦*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秦*能够积极退还全部透支款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当庭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秦*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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