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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作出(2008)辛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许*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其在缓刑期间内犯罪,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辛刑初字第00153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许*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河北**监狱提出,罪犯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表扬5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12)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许*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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