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天津**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3)北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长泰监狱于2015年1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长泰监狱认为,罪犯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3年下半年至2015年第三季度分别获得监狱级表扬2次,单项奖励5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十一个月)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下半年至2015年第三季度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贾**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贾**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不变。

(刑期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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