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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犯合同诈骗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天津**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滨塘刑初字第5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坚犯合同诈骗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被减刑1次,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长泰监狱于2015年1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长泰监狱认为,罪犯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4年至2015年第三季度分别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表扬1次,单项奖励1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一年)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至2015年第三季度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不变。

(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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