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内蒙古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后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犯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万元。2013年因合同诈骗罪经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23万元。刑期自2012年5月17日至2030年5月16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程序合法,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系病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于2013年10月至2015年7月份记功4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建议的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5月17日至2030年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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