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代玉堂职务侵占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科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玉堂犯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3年减刑10个月;2014年减刑10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记功4次,被评为2014年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代玉堂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罚金已缴纳,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代玉堂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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