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占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后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未缴纳)。刑期自2012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6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分别于2013年5月至2015年3月连续记功5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占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未缴纳罚金,执行

机关已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故呈报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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