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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张某某、青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5)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青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赵**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青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青某某在经营海拉**告公司演艺部期间,因资金紧张无法开展业务,便以能合作独立经营歌舞演艺厅为名,虚构能联系到演出场地及项目前景非常好等事实,取得了被害人吴某某、杨某某的信任,并于2012年6月5日在海拉**告公司与吴某某、杨某某签订了关于合作经营歌舞演艺的项目合作协议书,而后吴某某、杨某某按约定将12万元投资款打入张某某个人银行账户。董某某、张某某、青某某收到12万元投资款后,除向杨某某返还8400元之外,其余均用在与合作项目无关之处,不仅不履行与被害人吴某某、杨某某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且以各种理由相互推脱拒不退还111600元投资款。吴某某、杨某某发现被骗后于2012年9月3日向海**安分局报案,2012年9月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青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青某某将骗取的款项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吴某某、杨某某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青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项目合作协议书,收据及转账凭条,银行客户交易查询明细,东方明珠海会馆的调查说明,海**安分局的证明,张某某出具的新增演艺项目经过及入股钱的说明和票据,俄罗斯演员的情况说明,董某某出具的说明,收条,退款谅解书,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调取证据清单,梅**司资料,证人王某某、冉某某、丁某某证言,被害人吴某某、杨某某陈述,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青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青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已将骗取的款项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数额、认罪态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青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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