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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满检公诉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某于2014年1月至4月间,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在本溪满**街道办事处长江路其家中无证经营3D福利彩票,以国家正式3D彩票开奖时间、中奖号码为准,以1:3的赔率和10%的返点吸纳了众多本溪满**街道办事处居民向其投注购买彩票,非法经营数额合计达人民币60000余元。后被告人潘某某被当场抓获。

本院查明

另查明,本案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潘某某非法经营所用的工具戴*电脑一台。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潘某某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李**、杨**、唐**、佟某某、殷某某、王*、唐**、王**、何某某、王**的证言、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调取的由被告人潘某某记载的王**、王*、殷某某、李**等人购买黑彩的账单、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潘某某在家中经营黑彩所使用的戴尔电脑一台及电脑内网历史记录、中国农业**县支行账户明细查询单、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讯问笔录、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讯问笔录、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本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福利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积极上缴违法所得,视其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且积极缴纳违法所得及罚金,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一致,予以采纳。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四)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潘某某犯罪工具戴*电脑一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潘某某上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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