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2010)永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撤销缓刑所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3年05月0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缴纳罚金一千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曹**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9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