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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公诉刑诉(2015)第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于2011年3月30日在中国工商**吉林市分行申请了牡丹信用卡,自2014年4月5日开始透支消费,至2014年10月10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581994.66元,经该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拒不还款。案发后,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张**的供述、证人郑某某、潘某某证言、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情况说明、拱**入境边防检查站在逃人员提解证明、收押回执、处所登记表、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报案报告书、信用卡申请记录、催收记录、催收照片、信用卡交易明细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其辩解称:我从2011年开始使用该信用卡,三年使用过程中一直是正常消费,总的消费有1000多万元,而且还有一笔我进行了分期还款,这些都在我正常承受范围内,所以我不是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恶意透支,而是善意的透支,只是我一时资金出现了短缺没及时还。我外面有不少债权,我有偿还能力。

其辩护人认为,张**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在与工行工作人员协商过程中始终承诺还款,态度诚恳,不属于恶意透支;张**开公司经商有一定的经济来源,且一直信用良好,只是由于投资失误造成资金紧张,其主观上没有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综上,被告人主观不具有非法占用的目的,客观上具有还款能力,希望法院慎重考虑,宣告被告人无罪。

辩护人当庭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张**工商银行卡牡丹卡消费明细、工商银行卡商友卡消费明细、工商银行储蓄卡消费查询单、借款协议一份、借据七份、吉林**有限公司磐石分公司客运专线合同一份、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一份、房产证一份、吉林移动通话详单一份。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于2011年3月30日在中国工商**吉林市分行申请了牡丹信用卡,自2014年4月5日开始透支消费,至2014年10月10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581994.66元,经该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拒不还款。案发后,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中国工商**吉林市分行出具报案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张**自2014年4月5日起,截止至10月10日,透支本金人民币581994.6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逾期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中国工商**吉林市分行向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报案。

2、查获经过、情况说明、拱**入境边防检查站在逃人员提解证明,证实被告人张**于2015年4月29日在拱北口岸入境处被查获,临时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后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解回。

3、收押回执、出所登记表载明被告人张**从2015年4月29日到2015年5月5日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临时羁押。

4、信用卡申请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于2011年3月30日中国工商**吉林市分行申请了牡丹信用卡,自2014年4月5日开始透支消费,至2014年10月10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581994.66元,中国工商**吉林市分行工作人员自2014年11月始通过电话催收、短信催收、上门催收等多种方式多次催收被告人张**还款未果。

5、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载明被告人张**自然情况。

6、证人郑某某证言证实,我是中国工商**销部员工,我知道张**和何某某夫妇,他俩在工商银行办理了信用卡,透支逾期,吉林**卡中心委托我们分行对这两个人进行催收,我与我同事潘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和2015年1月16日两次上门催收,地址是磐石市**元四楼二号。这两次催收没看到本人,把催收函贴在他们家门口并拍照了,我们是工作时间去的,邻居没有人,没有见证人。

7、证人潘某某证言证实内容与郑某某证言证实内容一致。

8、被告人张**供述,工商银行尾号3971的白金卡是2011年4月份办理的,办理完就开始使用了,一直是我本人使用,是我本人去签名办理的,当时留给银行的电话,后期我把电话变更为,这两部电话我一直自己使用。我这张信用卡透支五十八万二千,半年左右没还款了,因为资金紧张,透支的钱用于日常开销了。逾期一个月的时候,95588给我打电话催缴过,后来还给我发短信催缴,具体时间次数记不清了,都在手机里,我看到了。我通过我亲属刁某某和工商银行联系过还款的事情。我办理信用卡时地址是吉林省**三合小区1-402,我回磐石就住那里,我从2014年9月就没回去过。我没收到工商银行对我的信用卡催缴的催缴单。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银行欠款。

另供述,2015年3月22日我给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尾号为的人打过电话协商还款的事情,我说我的现金流出现问题,想分期还款。这张*我一直都有消费,2014年4月开始还过款,2014年10月后我就没还过,2014年6月我将我之前定的宝马车退了,因为我感觉现金流出现问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进行透支,数额巨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拒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辩称其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亦主张被告人张**无非法持有目的,就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在明知自己资金出现问题,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继续大量透支消费,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解与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视本案的具体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张**违法所得人民币581994.66元返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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