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万中山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伊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万中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执行机关四平市英城监狱于2015年12月29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万中山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万中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万中山减去有期徒刑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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