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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以辽河检公诉刑诉(2015)第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于2015年9月7日退回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于同年10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1年2月,被告人张**为了偿还债务,谎称辽**田井下作业公司机关小车队需要购买机油和齿轮油,从盘锦兴**备有限公司法人贺某某处骗取80桶长城牌机油和65桶昆仑牌齿轮油(总价值375400元),将上述机油和齿轮油交给刘某某,用于抵偿债务,并以辽**田井下作业公司机关小车队的名义向贺某某出具了物资到货验收记录。事后,贺某某多次找张**讨要货款,张**以各种理由推脱,后逃匿。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张**在北京市通州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

被告人张**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张**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动认罪,家属愿意为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张**父母年迈,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若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间,被告人张**为了偿还债务,谎称辽河石油勘探局井下作业公司机关小车队需要购买机油和齿轮油,从盘锦兴**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某处,骗取80桶长城牌机油和65桶昆仑牌齿轮油交给刘某某,并以辽河石油勘探局井下作业公司机关小车队的名义向贺某某出具了物资到货验收记录。上述机油及齿轮油计价值375400元。贺某某多次找张**讨要货款,张**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后逃匿。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证实,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张**到案的经过。

2、辽河石油勘探局井下作业公司油井发(2007)138号文件、中共中国石油**压裂公司委员会压裂党(2012)16号文件证实,被告人张**自2007年12月11日起担任井下作业公司经理办副主任兼小车队队长,于2012年11月29日不再担任此职务。

3、证人贺某某的证言及井下小车队润滑站物资到货验收记录、被告人张**签名的证明证实,贺某某系盘锦兴**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1月间,被告人张**说井下作业公司的润滑油站和小车队现在都由其管理,他们揽了一些给长**公司项目部车辆换机油的活,井下作业公司自己的车辆也需要换机油,其需要进一批齿轮油和机油,让贺某某供货,并说由井下作业公司按照辽河**公司的结算价格结账,贺某某按照张**要求的规格型号从营口**限公司进了65桶昆仑牌齿轮油和80桶长城牌的机油,于2011年春节前后分三次将145桶油送到了张**指定的盘锦市兴隆台区的一处车辆维修点,张**于同年2月20日给贺某某出具了物资到货验收记录,物资到货验收记录中的桶数比实际供货的总数多3桶是因为当时春节前后,运费比平时高,增加了成本,贺某某提出多按3桶结算,张**表示同意,在物资到货验收记录中签字并加盖了井下作业公司机关小车队印章。此后,贺某某就一直找张**要货款直到联系不上他,钱一直没给。**兴**备有限公司一直挂靠在中国**州公司,用沧**司的资质在辽**田做生意,所以到货验收记录中标注的供货单位是中国**州公司。贺某某同时证实,因被告人张**一直不给货款,贺某某到法院起诉张**和井下实业公司,并委托律师写份证明,内容为张**个人代表井下作业公司机关小车队收到盘锦兴**备有限公司送来的88桶长城牌机油和60桶长城牌齿轮油,其与盘锦兴**备有限公司经理贺某某达成买卖协议,为方便结算,将供货单位写上“中国**州公司”,价款按照油田物资公司的价格结算,物资到货验收记录上的机关小车队公章是财会加盖的,贺某某去找张**在证明上签的字,主要是为了打官司用。

4、证人孟*(系营口**限公司经理)的证言及中**银行电子汇划收款回单、辽宁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2011年1、2月份左右,营口**限公司向盘锦兴**备有限公司销售过80桶长城牌机油、65桶昆仑牌齿轮油,销售价格375400元,货物是分三批次发给盘锦兴**有限公司的吕经理的。

5、证人刘某某(系盘锦**有限公司经营人)的证言及其提供的欠条证实,被告人张**向自己借过几十万元钱,自己多次找他要钱,张**说井下公司成立了一个润滑站归他管,可以给自己拉点润滑油让自己处理算是顶账,自己同意了。2011年2月,张**打电话说要给送点润滑油,问什么牌子的润滑油好使,自己和他说长城牌的机油和齿轮油好卖一些,让他尽可能多拉些,后来张**派人把机油和齿轮油送到了自己经营的盘锦金**限公司,自己把这些油按2000元左右一桶的价格都卖了,大概卖了20多万。

6、证人吕某某(系盘锦兴**有限公司职工)的证言证实,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张**跟贺某某说急需用一些机油和齿轮油,贺某某让自己进货,自己找到营口**限公司购买了80桶长城牌机油和65桶昆仑牌齿轮油,并往该公司账户汇款375400元,该公司找货车分三次把油从营口盖县送到盘锦张**指定的地方,运费由自己公司承担。贺某某负责联系送货,自己只负责联系付钱买货,没有去过盘锦金**限公司,贺某某怕让别人知道他做买卖影响不好,让自己在物资到货验收记录上签字,物资到货验收记录是自己抄好的让贺某某拿给张**盖章签字,因为有些品牌不允许某个供应商提供,需要写成价格相近的别的牌子,所以把昆仑牌的齿轮油写成了长城牌,数量不符是因为当时快过春节了,货车不好找,运费比平时贵很多,贺某某跟张**协商多写了三桶,相当于增加的运费。同时证实,给辽**田的单位供货必须要有入网资质,自己公司用的是中国**州公司的资质。

7、证人袁*、徐某某的证言证实,袁*于2012年前在辽河石油勘探局井下作业公司润滑站担任站长,徐某某于2011年间在井下作业公司机关小车队润滑站任核算员。2012年前,润滑站一直归属辽河石油勘探局井下作业公司机关小车队管理,负责为井下作业公司的车辆进行机油、防冻液、齿轮油等润滑油的更换工作,2011年时,张**是小车队队长,2011年2月份,润滑站没有收到过88桶长城牌的机油和60桶长城牌的齿轮油,润滑站及机关小车队也没有采购权和确定机油、齿轮油供应商的权利,都是向计划设备管理科报用油计划,再由物管科去采购。2011年,机关小车队及润滑站没给井下作业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企业干过更换润滑油的活,也没有使用过任何长城牌和昆仑牌的机油和齿轮油。

8、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张**的自然情况。

9、被告人张**供述供认了所查明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民私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家属愿意替张**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有过错,若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张**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其它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的刑期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违法所得375400元,返还被害人盘锦兴**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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