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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合同诈骗罪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军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公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苏*军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苏*军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1118865元,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苏*军不服,以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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