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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王*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传奇、王**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传奇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王*、被害人吕**及其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被害人吕**(男,38岁)通过朋友王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罗传奇。*传奇虚构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工程项目,以虚假工程项目图纸为诱饵,骗取吕**信任,并称此工程已转包给其表哥被告人王*。在罗传奇的带领下,吕**、王某某三人到陕西省西安市找到王*商谈承包工程五项事宜。王*利用伪造的河南省**团有限公司印章,虚构法人委托书,与吕**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并约定吕**支付工程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王*于2014年4月15日开工后5日内返还保证金。吕**在宾县、西安市向罗传奇银行账户汇款60万元后,罗传奇、王*逃匿。赃款被罗传奇、王*用于偿还债务、赌博等个人挥霍。经侦查,罗传奇、王*于2014年11月26日在河南省焦作市被焦作市公安局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罗传奇、王*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人均系主犯。*传奇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罗传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辩解称: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通过王某某介绍与吕**相识,吕**想通过其赚点钱,其就把陕西西安的项目介绍给吕**。因其看见了杨某某与兴**公司签订的合同,图纸是杨某某给其提供的。实际上不知道有没有这个工程。其把工程介绍给王*,是王*与杨某某谈的,杨某某大包给王*,王*把其中一部分包给吕**。因为王*的银行卡丢失,吕**将60万元工程保证金打到其卡内,其于2014年4、5月份分三次将钱给王*了,是从工行提的现金给的王*,又于6月份从王*手借的20万元。关于打给董某某和赵*的钱,二人都还给其了。其辩护人认为,与吕**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人均是王*,罗传奇只是介绍人,并未参与签订合同。*传奇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吕**交的60万元罗传奇只是代王*收的钱,且罗传奇都交给王*了。*传奇向王*借20万元与本案无关。钱是种类物,不能特定哪一部分是谁的钱。公诉机关所举的证据无法否定罗传奇把钱还给王*,无法认定罗传奇参与犯罪。王*伪造印章和授权委托书,罗传奇并不知情,二被告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公诉机关指控罗传奇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应宣告罗传奇无罪。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辩解称,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因认为杨某某有这个项目,图纸和规划都给其了。吕*甲交的60万元罗传奇于2014年4月中旬分两次给其了,每次给30万元。这钱都被其自用、还账、赌博了。6月17日,罗传奇又向其借了20万元,是其自己的钱。与吕*甲签订合同时,王某某、罗传奇都在场,是一起研究的,研究好之后签的。整个工程罗传奇做的总承包,分包给其一部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被告人罗传奇通过王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吕**(男,时年38岁)。吕**想从罗传奇处承包工程赚点钱,罗传奇虚构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工程项目,以虚假的工程项目图纸为诱饵,骗得吕**信任,并称此工程已转包给其表哥被告人王*。2014年3月15日,罗传奇带领吕**、王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找到王*商谈承包工程五项事宜,王*利用伪造的河南省**团有限公司印章、法人委托书,与吕**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吕**支付工程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王*于2014年4月15日开工后5日内返还保证金。吕**分别于2014年3月22日、4月5日向罗传奇在中**银行、陕西省农村金融机构的账户内各汇入30万元,后经考查发现并没有该工程,方知被骗。吕**多次向罗传奇和王*索要60万元保证金,罗传奇、王*一直推托未予返还。赃款被罗传奇用于偿还欠董某某债务30万元,转给其儿媳赵*20万元并被赵*支取,现无法找到赵*本人,余款10万元被罗传奇挥霍。罗传奇、王*于2014年11月26日在河南省焦作市被焦作市公安局抓获。

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4年9月16日,吕*甲到宾县公安局报案称,2014年2月份,其经朋友介绍与罗传奇、王**,二人称在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有工程活,罗传奇、王*以河南省**有限公司名义与吕*甲签订合同,将工程五项人工费承包给吕*甲并要求吕*甲先交60万元工程保证金。吕*甲将60万元保证金汇给罗传奇后发现该工程系虚构,向*、王二人索要保证金,二人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去向不明。经侦查,2014年11月26日,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在焦作市将王*、罗传奇抓获。

2、陕西兴**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合作协议:2013年9月1日该公司与杨某某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参与竞标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保障房BT工程,由于政府部门政策调整,没有合作成功。

3、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法人委托书:王*冒用河南省**有限公司名义及虚构的法人委托书与吕**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吕**按每平方米6元向王*交纳工程保证金。

4、陕西省农村金融机构收费凭证、收款收据、中**银行个人业务凭证、陕西省农村金融机构存款凭证:2014年3月22日吕*甲父亲吕*甲乙向罗传奇在中**银行账号汇款30万元。2014年4月5日,吕*甲向罗传奇在陕西省农村金融机构账号汇款30万元,王*以河南中**限公司名义为吕*甲出具60万元收据,罗传奇出具的代王*收吕*甲60万元收据。

5、印章印模:河南省**有限公司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孙某某名章印模情况,不同于王*与吕**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上的印章。

6、陕西省西咸新区**公司技术合同部出具的情况说明:陕西省西**理委员会自成立至2014年10月14日止,没有u0026ldquo;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u0026rdquo;工程项目,未与河南省**有限公司发生任何合同关系。

7、罗**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账户的银行流水、存款、取款凭条、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的情况说明、赵*身份信息及婚姻登记信息:2014年4月5日13时54分吕*甲乙汇给罗**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账户30万元,罗**于同日14时58分支取20万元并存入其儿媳赵*账户,赵*该账户于2014年4月9日销户。余款10万元被罗**分多次支出。

8、宾县公安局工作纪实:经公安机关调取罗传奇银行流水查明,吕某甲乙汇入罗传奇中**银行账号内30万元,罗传奇于2014年3月24日汇给董某某30万元,经电话核实董某某,此30万元为罗传奇还董某某的借款。

9、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罗传奇出生于1966年12月25日,被告人王*出生于1976年5月20日。王*无前科劣迹,现实表现一般。罗传奇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分别于2008年12月4日、2014年3月10日被大庆市公安机关抓获。罗传奇因犯拒不给付劳动报酬罪于2012年12月2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至2013年2月8日止。

10、河南省焦作市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将网上逃犯王*、罗传奇抓获,于2014年11月26日送该所临时羁押,2014年12月1日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提押出所。

11、手机信息截图及文字材料:宾县公安局提取罗传奇儿子罗*甲发给杨某某的手机短信情况,用于串供的短信内容u0026ldquo;我爸和王*的口供是,王*把事情都揽自己身上了,王*骗的60万,钱虽然打到我爸卡上了,但是我爸全给王*了,不过借给我爸20万,事情就是这样你能明白吧u0026rdquo;。

12、视听资料及文字材料:宾县公安局对罗传奇哥哥罗**与杨某某的电话录音提取过程,罗**让杨某某串供的内容u0026ldquo;那都是串通好的。王*不傻不悟的,他把事都揽过去了,罗传奇能出来,完了之后,罗传奇能搞到钱,能把他整出来。u0026rdquo;

13、证人吕*甲乙的证言:2014年3月22日,其儿子吕*甲说在罗传奇那包活并给其发了罗传奇的卡号,其在宾**银行往罗传奇账户上打了30万元现金。

1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吕**通过其认识的罗传奇,又通过罗传奇认识的王*。2014年2月份的一天,其问罗传奇手里是否有工程活,罗传奇说在西安有工程并答应给其和吕**点活。其与吕**在大庆同罗传奇见面。*传奇拿出他跟王*签订的工程合同和图纸,说这个工程是他的,全部转包给王*了,他从王*手要点五项活,包给吕**10万平方米的五项人工费。2014年3月15日,在西安市一家宾馆内,吕**与王*签的工程五项承包合同,约定吕**先交工程保证金60万元,开工后5日内返还保证金。其和吕**到工地去了,没实地考察工程的建筑商是谁,也没看到罗传奇与泾河新城签订的合同。60万元工程款是吕**打到罗传奇账户的。后来工程已经开工吕**也没干上,吕**多次找过王*及罗传奇要60万元保证金,他们一直让等,也没给。

1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其在河南省**有限公司主管财务工作,公司法人是其丈夫孙某某,公司在西安没有工程。其不认识王*,公司也没给王*下过委托书。公安机关出示的委托书及劳务承包合同上的公章、名章、合同专用章都与其公司的章不符。公司两年前曾经更换过公章、法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原来的那些章都上交公安局了。

1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013年9月1日,其与陕西兴**有限公司签的关于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保障房BT房建工程合作协议,该工程名称只是签协议时确定的,在泾河新城管委会也没有这个名称,与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没关系,只有签订正式施工合同才有具体项目名称。后来政府条件有变,一直也没签施工合同,这个工程别人干了。其与罗传奇是2013年10月26日认识的,其和兴**公司签的合同与罗传奇、王*没关系。罗传奇同其说过把这个项目给王*干,但其没同意,没委托过罗传奇将工程项目转包给别人,也没与王*签订过该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其当时为了方便做预算复印了一份1号地块图纸,不是这个工程项目的图纸。2014年7月份,吕**在北京见到其时说被罗传奇骗了,才知道图纸被罗传奇偷拿走了及王*与吕**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的事。听说罗传奇与王*已经达成攻守同盟,让王*把骗吕**的事都揽过去,其还有手机信息可以证实。

17、证人邢某某的证言:其是陕西兴**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法人和总经理都是韩**。公司与杨某某签过陕西西**城保障房BT房建工程项目合作协议,公司有意向干这个项目就与杨某某签订了合作协议,没给过杨某某图纸。韩*去管委会投标没中,施工合同没有签,公司与杨某某没合作成功。王*与吕**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中工程名称u0026ldquo;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u0026rdquo;是个地名,没有这个项目。

18、被害人吕**的陈述:2014年2月份在大庆市经*某某介绍认识了罗传奇和王*,王某某说罗传奇和王*在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有承建的工程。双方见面后罗传奇给其看图纸和承建合同,说是西安市西咸新区泾河新城2号地块的图纸,该工程项目都是罗传奇给介绍的,罗传奇说他是大包,一部分包给王*,让其在王*的活里干。其只是和王*谈的价格和签的合同,其他事情都是与罗传奇谈的,没与杨某某商谈过该工程项目。后经反复协商其于2014年3月15日在陕西省西安市与王*签的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开工日期暂定为2014年4月15日,由其先交纳工程保证金60万元。2014年3月22日其父亲吕**乙在宾**银行将30万元打入罗传奇账户,2014年4月5日其在西安通过农村信用社给罗传奇打入30万元。当时是按王*的要求打到罗传奇账户,王*给其出了60万元的收条,罗传奇出的收据是给王*出的被其偷拿来的。后工程开工,经考查得知此工程与罗传奇、王*无关,才知被骗。经多次找王*和罗传奇索要60万元工程保证金,他们总是推托不给,电话也都关机。

19、被告人罗传奇的供述:2013年5月份,杨某某挂靠林州建总和西安一家投资公司韩总签订承建西咸新区崇文镇安置房工程48万平方米的合同,地址在2号地块。2014年2月份,通过王某某介绍认识了吕**,其给吕**介绍了陕西省西咸新区安置房工程,给吕**看的图纸是从西安杨某某家里拿的,是复印件,拿图纸时杨某某不知道。后王*以河南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吕**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吕**向王*交60万元工程保证金,合同签完后,王*让吕**将款打到其卡上。吕**于2014年3月22日、4月5日分两次打到其银行卡上。约定是2014年4月份开工,后来也没开工。吕**要过工程保证金,其也没给吕**返还。其给王*和吕**出了一张代收60万元的收条。在看守所里给王*传纸条,让王*说其在王*手拿的20万不是骗吕**60万元里的,是王*自家的钱。

20、被告人王*的供述:2014年2月份,通过王某某认识的吕**,吕**要干工程五项,其与罗传奇称在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有工程项目,吕**要干10万平方米,其以河南中**限公司名义并伪造了公司法人孙某某的授权委托书、私刻公司印章,使吕**深信无疑。罗传奇领吕**和王某某考察了现场。2014年3月15日,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气象局家属楼老宅门饭店内,其与吕**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具体价格是其与吕**定的。约定包给吕**10万平方米工程五项,每平方米交6元保证金,计60万元,2014年4月15日开工,开工后5日内返还。在场人有罗传奇、王某某。吕**于2014年3月22日在宾**银行打给罗传奇30万元,2014年4月5日在西安打给罗传奇的农村信用社账户30万元。罗传奇收到款后给其出了收条,其给吕**打了60万元的收据。其不知道具体有没有这个工程,吕**向其要工程保证金,其没给。后来手机换号了,吕**找不到他们。在看守所里,罗传奇通过劳动号的人给其捎纸条,内容是让其说罗传奇在其手拿的20万不是诈骗吕**的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传奇、王*虚构工程项目,冒用他人名义与被害人吕**签订合同,骗取吕**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罗传奇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对罗传奇及其辩护人提出罗传奇无罪的辩护观点、王*提出无罪的辩护观点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传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27年5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交国库)。

二、被告人王**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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