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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青刑初字第1581号刑事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杨*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杨*应退赔被害单位中国**海分行人民币29,280元。原审被告人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杨**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现杨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刑初字第15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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