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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诈骗、合同诈骗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1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犯诈骗、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及其指定辩护人贾*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杜**以借款之名,将已抵押给他人的牌号沪DQXXXX轿车以及不属于自己的牌号沪BBXXXX轿车抵押给被害人周某某,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共计人民币58万余元。

2008年3月,被告人杜**以上海侨**有限公司名义与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协议书,谎称举办“2008上海国际儿童戏剧展演”为名,骗取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投资款人民币30万元。

2015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碧海大道新世界美丽沙售楼中心将被告人杜**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询问笔录,证人孙某某、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抵押协议书、借条、合同书,保证书,车辆行驶证、车辆信息,项目协议书,银行付款凭证、收据、银行账户明细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以虚假抵押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海侨**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签订项目协议书,骗取他人投资款,数额巨大,被告人杜**系上海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对上海侨**有限公司的合同诈骗行为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两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杜**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28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及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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