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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闸刑初字第1249号刑事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单位。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根据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刑初字第12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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