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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持有伪造的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金*、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上海火车站北广场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民警当场从其所推自行车内查获大量疑似伪造的发票。经清点,查获的各类定额发票共计4,955份,票面额累计达人民币1,053,100元。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伪造的发票。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归案的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影印件、抓获和讯问录像,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统一发票鉴定证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出具的《发票鉴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伪造发票予以没收。

何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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