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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金融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按照上海**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秦为、被告人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9日,上海市**稽查总队在本市松江区明中路XXX弄XXX号一处别墅内查获待销售的标有“SAMSONITE”、“AMERICANTOURISTER”注册商标的箱包830只,并将在场的涉案人员杜某某(已另案判刑)等人带回调查。次日,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被告人叶*为非法牟利,租赁上述民宅并指使杜某某在该民宅内为叶经营淘宝网店“名贵箱包”、“开心ehe”、“龙*最爱”等代为发货。同时被告人叶*还为杜某某自有淘宝网店“旅行空间”提供假冒新秀丽品牌注册商标的箱包。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被查获的830只箱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能够查清标价的箱包812只,涉及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42万余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并有举报书,鉴定书,案件移送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搜查录像、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影印件、工作情况、情况说明、叶*查获假冒箱包价格计算,证人许某某、盛某某、杜某某、任某某、曾某某、周某某、张**、朱某某、钟某某、张**、沈某某、金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商标权利人提供和出具的《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鉴定书》、新秀丽产品经销合同、关于新秀丽箱包的产品保修章及发货物料的情况说明等,网页截图,调取证据清单,印章印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库存状况,库存盘点,退货清单,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松江区明中路XXX弄XXX号简图,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叶*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叶*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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