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合同诈骗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0)奉刑初字第1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杨**被交付执行。

在服刑期间,上海**级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沪铁中刑执字第1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

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沪司狱北(2015)减字第25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5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6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减意字(2015)268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杨**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据此,罪犯杨**受到执行机关表扬4次、记功2次等奖励。罪犯杨**已缴纳了罚金人民币三千二百元。

以上事实,有减刑的《刑事裁定书》,罪犯杨**的认罪书,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杨**在服刑期间的学习、劳动情况统计表,改造表现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其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裁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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