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吕*甲犯合同诈骗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江检诉刑诉(2015)8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间,被告人吕*甲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仍先后以南京市江宁区吕家小院(世*人家)农家菜馆、静逸阁农家菜馆、虎*(秋*)鱼坊农家菜馆、春*土菜馆、陈*(宏金龙)排挡馆、老地方私房菜馆、真味阁大酒店、谷里粮茂店、金*(红星)土菜馆、晨香土菜馆10家饭店的名义和南京振**限公司签订包量协议,骗得南京振**限公司支付的保证金及酒,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0142元,后逃匿。

被告人吕*甲于2015年2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被告人吕*甲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余*、李**、肖*、姚*、方*、吕*乙、林**、林**、谢*、王*、李**、陈*、周*、俞*、张*、谈*、夏宁淮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包量协议、酒类价目表、新增网点审批表、现金日记帐、合作协议、被害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供货价及终端建议价、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被告人户籍资料、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吕**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市场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吕*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