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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经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13日,华*(已判刑)经由中介公司介绍将自己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金耀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系动迁安置房,该房屋权利人是华*、华文豪父子)以人民币58万元(以下币种同)的价格与王*甲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收取王*甲现金37.5万元。2012年8月14日,华*又委托被告人蒋**为出售上述房屋,并通过上海**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同年10月16日,蒋*在明知该房屋已被出售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以76.5万元的价格与黄某某签订了安置房买卖合同,从黄某某处骗取66万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被告人蒋*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对其上网追逃。2014年6月17日,蒋*因吸毒行为被警方查获并处以强制戒毒2年,同年7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王**、王**、李*、蒋某某、高某某、密某某、张*、陈*、储某某、何*、华*的证言,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地产登记簿、商品房预售合同,上**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和相关附件、华*出具的售房情况、相关的买卖定金收条及银行转账凭证、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上海**证处关于借款合同的公证书,房地产权证、华*出具的委托书及承诺书、公证书、蒋*代华*与黄某某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相关的收条及银行业务凭证,公证申请表、办理不动产委托公证告知书、询问笔录、公证费发票及相关公证证据材料,华*与季*升签订的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华*出具的产权声明承诺书、相关的房款收据及银行业务凭证,公安机关制作的《110接警详细警情》、《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抓获经过,有关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带回羁押/移送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通知书,被告人蒋*的户籍证明及有关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蒋*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蒋*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蒋*认为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辩称2012年8月,因华*借其70万元未还,其与华*至公证处办理房屋买卖委托公证,并约定如华*不还款,即由其代为出售涉案房屋;华*告知其涉案房屋由华的亲属居住,其不知道房屋已被华*出售于他人。其确曾与居住在涉案房屋中的人员发生纠纷,对方声称房屋系购买所得,但从未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成立、证据不足,蒋*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华*因无力偿还借款,委托蒋*代为办理涉案房屋的买卖事宜,并同意所得房款用于偿还借款。蒋*系受委托出售房屋,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蒋*已经明知房屋对外出售的事实,蒋*客观上无隐瞒真相的行为;华*与王*甲之间的买卖合同不符合常理,应认定系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华*及其子*文豪(1997年生)通过动迁安置的方式获得上海市嘉定区金耀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2012年2月,华*与王*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58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给王*甲,并收取王房款30万余元。2012年8月,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华*通过上海**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委托被告人蒋*出售上述房屋。2012年10月,蒋*在明知华*没有相应经济能力退出前述房款的情况下,隐瞒涉案房屋已被华*另行出售的事实,与被害人黄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黄某某支付的房款66万元后占为己有。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认被告人蒋*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对其上网追逃。2014年6月17日,蒋*因吸毒被公安人员查获;同年7月16日,蒋*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抓获归案。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蒋*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黄某某5万元,并取得黄的谅解。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0月16日,其通过中介公司张*、陈*的介绍,与被告人蒋*签订了上海市嘉定区金耀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安置房买卖合同,并先行支付20万元。蒋*向其表示该房屋已由蒋购买并办理了公证。同年11月28日,蒋*称急需用钱并带其看了涉案房屋。其又支付46万元,后蒋*将钥匙交付给其,其在准备装修的过程中,王*乙找到其,其无法联系蒋*后报案的事实。

2、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13日其与华*通过地产中介介绍,签订金耀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买卖合同,合同价为58万元,实际付款30余万元。因涉案房屋三年后才能过户,其与华*又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办理公证。后华*将钥匙交付其。2012年11月,其弟媳李*发现房屋内有人居住,遂拨打电话报警,警察到场处理后,被告人蒋*前来称系受华*委托管理涉案房屋,并出示委托书。后李*发现房子在装修并得知房屋已另行出售于黄某某的事实。

3、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2年年初,王*甲通过中介蒋某某介绍从华*处购买金耀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2012年8月左右高某某借住在上述房屋内时,被告人蒋*等人至涉案房屋,蒋*向其出示房产证、委托书,其告知蒋*王*甲在产证办理之前已通过中介购买,中介向蒋*出示了王*甲的买卖合同。11月左右,其发现涉案房屋有人居住,就拨打电话报警。其向警察出示买卖合同,蒋*告诉警察,因华*欠款遂与华签订了全权委托协议。12月,其得知涉案房屋有人在装修后再次报警的事实。

4、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年初,华*至其所在中介公司,称因在外欠款需出售位于金耀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同年2月13日,王*甲通过其的介绍与华*签订买卖合同。因涉案房屋当时无法过户,双方另行签订借款合同且办理公证。同年8月某日,王*乙打电话给其,称有人带着房产证至涉案房屋。其遂携带相关买卖合同赶至上址。一自称蒋*的男子给其看了房产证,其出示买卖合同,称房屋已由王*甲购买。10月左右,王*乙发现涉案房屋有人居住,其等人即拨打电话报警。其将全套的购买材料出示,蒋*出示房产证。之后双方又发生过争执。

5、证人李*的证言,证实王*甲通过蒋某某介绍与华*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金耀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双方另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办理了公证。2012年11月其发现有人住在涉案房屋,遂报警的事实。

6、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上旬,其借住到王**位于金耀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内。同年8月,被告人蒋*等人至其住处,其遂联系王*乙。蒋*将房产证、委托书出示给王*乙,声称华*已将房屋出售。王*乙电话与中介及华*联系,中介告知蒋*华*已将房屋出售给王**。

7、证人华*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其与儿子通过动迁安置分得位于金耀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2012年年初,其通过中介将该房屋出售于王*甲,约定合同价58万元。后其又与王*甲签订借款协议及抵押借款合同,并就借款协议办理了公证。王*甲陆续支付其30余万元。同年6月,其因在外欠款认识被告人蒋*,蒋*带其去投资公司借款还债。其出具70万元的借条一张,但实际没有拿到这么多。8月5日,蒋*擅自领取其房产证。后蒋*与居住在房屋内的王*乙一方发生冲突,王*乙给蒋看了出售合同。当时其已告知蒋*涉案房屋已被出售。8月14日,蒋*逼迫其去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10月左右,蒋*又与王*乙一方发生了冲突并报警。

8、证人密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6日,其接到指令至金耀南路XXX弄XXX号处警,王*乙一方及被告人蒋*给其看了买卖合同和委托书等材料,均声称对涉案房屋享有权益,后其告知双方至法院处理。

9、证人张*、陈*(系中介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黄某某找到其公司,后决定购买金耀南路XXX弄XXX号XXX室。同月16日,黄某某与被告人蒋*签订了安置房买卖合同,蒋*系华某的受委托人,提供了动迁协议、公证委托书等。当日,黄某某支付20万元。11月29日,蒋*愿意交房,黄某某又支付给蒋*40余万元,蒋出具了收条并将钥匙交付给黄的事实。

10、证人何*(系上海**证处公证员)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被告人蒋*与华*至其办事处,华*委托蒋*出售其位于金耀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因为手续齐全,其与助手为华*办理了公证书。

11、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地产登记簿、上**地产权证,证实华*、华文豪被动迁安置取得涉案房屋。

12、华*与王*甲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条款及抵押借款合同、华*出具的售房情况说明、相关的买卖定金收条及银行业务凭证、借款合同及上海**证处关于借款合同的公证书,证实华*与王*甲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的情况。

13、华*与蒋*签订的房地产合同(买卖)、华*出具的房屋买卖交易房款收据、房款收条、借条、借款人承诺书,证实被告人蒋*与证人华*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

14、蒋*代华*与黄某某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相关的收条及银行业务凭证、华*出具的委托书、上海**证处关于委托书的公证书、公证申请表、办理不动产委托书公证告知书、询问笔录、公证费发票等、蒋*出具的承诺书,证实2012年8月14日,华*公证委托被告人蒋*全权出售涉案房屋。2012年10月16日蒋*代表华*与黄某某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2012年10月至11月,蒋*共收取黄某某66万元购房款。

15、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蒋伟已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16、公安机关制作的110接警详细警情、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带回羁押/移送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通知书、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蒋*的到案经过。

17、本院刑事判决书、上海**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证人华*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18、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蒋*的户籍材料,证实蒋*的身份信息及蒋*的前科、劣迹情况。

19、被告人蒋*的供述及辩解,2012年4月,其在投资公司担任风险控制。同年5月,华*到其处陆续借款54.6万元,连同利息、违约金、中介费共计70万元,并出具借条。其与华*约定,如果华*无法归还借款,华可以出售金耀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还借款。同年8月,其至房产交易中心领取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后因华*借款不还,其与华*到奉**证处办理了委托房屋买卖的公证。同年10月,其通过中介介绍,与黄某某签订买卖合同。黄某某共支付66万元。其将66万元冲抵华*的借款。其共去过涉案房屋三次,其中两次与他人发生争执。第一次系8月上旬某日,当时房屋内居住了一名女性,对方告知房屋系购买所得,因对方没有任何手续,其让对方限期搬离。第二次,涉案房屋没有住人,其到涉案房屋换锁并找朋友入内居住。第三次,对方到涉案房屋,与居住在涉案房屋的朋友发生争执并拨打110报警。其到场后出示了相关的手续,对方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后因其手机遗失黄某某联系不到其。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蒋*辩称其出售房屋时不知涉案房屋已被他人购买;辩护人认为蒋*无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华*与王*甲不存在房屋买卖的合同关系。经查,证人王*甲、蒋某某、华*的证言、华*与王*甲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证据可以证实,华*与王*甲系基于买卖房屋的合意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王*乙、高某某、蒋某某、密某某、华*等人的证言、蒋*代华*与黄某某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相关的收条及银行业务凭证等证据与被告人蒋*的供述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蒋*与王*乙一方多次因房屋问题发生纠纷,蒋*在明知涉案房屋已被华*出售且华*无相应经济能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为非法占有黄某某支付的房款,隐瞒相关事实,与黄某某签订买卖合同并骗取房款66万元后失去联系,蒋*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蒋*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关于蒋*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控辩双方关于蒋*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均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现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蒋**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蒋*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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