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昆刑初字第1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千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刑期自2008年3月3日起至2020年3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1月7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32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46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2月2日止。执行机关江**山监狱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2月24日至2015年12月28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徐**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徐**,在2015年10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2分。2014年5月、2015年2月、2015年10月三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23000元及责令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均未履行。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罪犯徐**未自觉履行财产义务,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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