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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5)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9日,被告人黄*向中国**阳支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3×××87,信用额度为100000元。被告人黄*在明知其已欠巨额外债欠缺还款能力的条件下,仍持此卡于2013年3月21日透支消费100000元。其透支款项分36期偿还,至2014年2月即停止还款。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止2015年12月1日未偿还本金为60960.38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已归还中国**阳支行其逾期未还的透支款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程*等人证言,银行催收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信用卡还款记录,借款借据,民事判决书,发破案及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归还银行相关款项,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一万二千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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