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沭**有限公司、姜**、韩*、江*因与被上诉人仲**、一审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0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查,二审期间本案一审被告韩*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标的所涉借款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法应移送侦查机关侦查。基于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020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仲伟*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